服務介紹:
加計扣除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,再加成一定比例,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。即企業所得稅法規定,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,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。
加計扣除的好處:
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,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75%,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。
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,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75%在稅前攤銷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。
加計扣除的申請流程:
常見問題:
Q:加計扣除的申請條件?
A:(1)境內依法注冊的企業;
(2)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(以下簡稱企業);
(3)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;
(4)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;
(5)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。
Q:加計扣除的法規有哪些?
A:企業所得稅法規定,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,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,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,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,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,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,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%加計扣除;形成無形資產的,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%攤銷。也就是說,按照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準,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,但其準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,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75%。高新企業都可以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。
企業所得稅法規定,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,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,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,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,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,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,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%加計扣除;形成無形資產的,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%攤銷。也就是說,按照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準,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,但其準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,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75%。高新企業都可以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。